关于我校研究生在国外学习课程的学分互认办法(暂行)
发布单位:[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处)]
发布时间:[2016-10-26 11:14:07]
信息索引:[10574-206-2016-45-1]
发文文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信息公开_教学质量信息_研究生人才培养改革]
主题词:[国外学习课程学分互认办法]
关于我校研究生在国外学习课程的学分互认办法 (暂行) 为充分利用校际的交流平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本着合作共建、交流促进的原则,我校努力扩大国外高校间的研究生研修,现就学分互认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互认项目 我校研究生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学校间协议或导师委派等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到国外高校进行研修,在此期间学习课程的学分得到研究生院认证后承认学分有效。 二、互认程序 1、到国外研修学习内容需要在国内导师的指导下进行。 2、提供所在国外学校职能部门提供的有效成绩单。 3、导师对成绩单课程审查合格后,加盖所在学院公章后提交研究生培养科。 4、研究生院培养办对课程及成绩认证后承认学分有效,并计入学籍档案。 三、互认说明 1、国外研修课程应与本人所在专业相关,属于本人所学专业的范畴内。如不相关则承认成绩但不能替换本人培养方案所列课程的成绩及学分。 2、回国后互认课程列表需要与出国研修前导师指导下列表一致,不一致的课程需要单独说明,并经过导师同意后方可进行互认。 3、每门课程学分不得超过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总学分数不得超过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 4、如国外学习课程与本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学分不一致时,以本专业制订的培养计划为准。 5、互认学分中不包括研究生公共政治理论课和公共外语课程,此2门公共课学分不能被替代。 四、本规定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五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