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评奖办法(修订)
发布单位:[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
发布时间:[2015-10-30 11:20:26]
信息索引:[10574-205-201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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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信息公开_教学质量信息_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主题词:[就业评奖]
华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评奖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学风建设,提高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率,根据《华南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就毕业生就业工作设立如下奖项:
(一)就业率单项奖;
(二)考研工作奖;
(三)文明离校奖;
(四)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
(五)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奖。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12月至翌年元月。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奖由学校主管领导和学生工作部、组织部、后勤管理处、教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召开评审会议讨论确定。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奖的评选,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六条 凡总体就业率达到100%的院系,均可评为就业率单项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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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院系,均可评为就业率单项二等奖:
(一)初次就业率和总体就业率均≥ 省和学校平均数者;
(二)初次就业率或总体就业率在全校排位居于前六名者。
第七条 考研录取率在全校排名居于前六位的院系分别授予考研工作先进单位奖。其中:第一名评为一等奖,第二和第三名评为二等奖,第四至第六名评为三等奖。
考研录取率比历史最高水平提高2%以上的院系授予考研工作进步奖。
第八条 在文明离校工作考核中排名居于各校区前六位的院系授予文明离校工作先进单位奖。其中各校区:第一名评为一等奖,第二和第三名评为二等奖,第四至第六名评为三等奖。
第九条 在如下八种情形之中,具备第一项,同时在第二至第八项中具备其中五项者,可以评为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一)毕业生总体就业率达到100%,或者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总体就业率均≥ 省和学校的平均数;
(二)考研录取率≥ 学校的平均数;
(三)文明离校工作考核达标以上;
(四)就业服务工作评估得分≥ 学校的平均数;
(五)毕业生对院系就业工作的满意率≥ 80%;
(六)毕业生违约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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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加强实践、实习和就业基地建设,开拓和建立稳定的毕业生就业渠道方面措施得力,成绩显著;
(八)按时提交就业调研报告、就业工作总结和就业案例评析。
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可以视实绩分为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
第十条 被评为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的毕业班辅导员授予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在如下八种情形之中,具备第一项,同时在第二至第八项中具备其中五项者,可以评为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
(一)所管年级毕业生总体就业率达到100%,或者初次就业率和总体就业率≥ 省和学校的平均数;
(二)所管年级毕业生考研录取率≥ 全校平均数,或比上一学年提高5%;
(三)所管年级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考核达标以上;
(四)工作细致,按质按量完成校就业指导中心布置的各项业务工作,就业业务和服务工作评估得分≥ 全校平均数;
(五)廉洁自律,服务态度好,毕业生对其就业服务工作的满意率≥ 80%;
(六)所辖单位毕业生违约率≤ 3%;
(七)在推动实践、实习和就业基地建设,开拓和建立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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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毕业就业渠道工作中表现积极,成绩显著;
(八)按时提交就业调研报告、就业工作总结和就业案列评析。
第十一条 就业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符合如下各项条件者,可参加就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
(一)在开展就业指导或开拓就业市场过程中工作积极,创新意识强,成绩显著;
(二)廉洁自律,工作细致,服务态度好,院系副书记和毕业班辅导员对其工作满意率≥ 80%;
(三)按时提交就业案列评析,在有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过与就业工作或学生工作有关的文章;
(四)没有出现工作失误和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本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符合如下情形之一者,可以推荐参加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
(一) 在促进学校或院系与用人单位建立就业基地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为学校或院系联系用人单位5家以上或提供有效需求信息并使我校毕业生成功签约8人以上者;
(三)积极开展教书育人活动,在做毕业生的思想工作过程中效果明显、成绩突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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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出其他重要贡献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选为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一)本院系或所管年级的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或恶性事故者;
(二)毕业生对院系就业工作的满意率或对毕业班辅导员就业工作满意率< 60%者;
(三)没有提交就业调研报告、就业工作总结和就业案例评析者;
(四)就业工作人员被投诉不正当行使权力,经调查属实者。
第十四条 评选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或推荐。院系认为本单位符合评选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可以填写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校就业指导中心;各单位认为本单位有符合评选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的条件者,可以填写就业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校就业指导中心;就业工作办公室对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提名和推荐;
(二)审查。校就业指导中心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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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学校评审组召开会议,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确定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
(四)公示。将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在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审批。公示期满,由校就业指导中心起草表彰决定上报学校,获批后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对被评为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各单项奖的院系,分别颁发奖牌和奖金;对被评为就业工作先进个人者,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列奖项的奖金额度以院系200名学生为基数(不足200人按200人计),每超过50人(不足50人以50人计),奖金在原起点基础上增加5%。
(一) 就业率单项奖中的一等奖奖金为2500元,二等奖奖金为2000元;
(二)考研工作先进单位奖中的一等奖奖金为2000元,二等奖奖金为1800元,三等奖奖金为1500元,考研工作进步奖的奖金为1000元;
(三)文明离校工作先进单位奖中的一等奖奖金为2000元,二等奖奖金为1800元,三等奖奖金为1500元;
(四)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的奖金为每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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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奖中的一等奖奖金为4000元,二等奖奖金为3500元,三等奖奖金为3000元,鼓励奖奖金为1500元。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讲之就业率和考研录取率以省教育厅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ОО九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