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信息公开专题网站

华南师范大学物资仓库管理办法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

发布单位:[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4-11-04 11:14:32]

信息索引:[10574-216-2014-15-1]

发文文号:[华师〔2008〕146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信息公开_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_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主题词:[仓库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仓库是学校物资的储备场所,库存物资是国家财产,必须认真爱护,科学管理。为了加强学校物资仓库管理,充分发挥库存物资的作用,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库存物资用途分类,学校设立备用物资仓库、待调用物资仓库、报废物资仓库,由资产管理处校产管理科负责管理。
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服务、办公的需要,可以设立备用物资仓库。
b物资仓库必须设专职或兼职仓库管理员,全面负责仓库物资分类建帐、分类存放、保管、清洁、维护,办理库存物资领用登记和发放,借用物资登记发放和回收。
第四条  物资进库应及时登记,确认品名、规格、数量和来源,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物资出库应确认品名、规格、数量和去向,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或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第五条  仓库物品存放要做到分类存放、堆码有序,做好防潮、防尘、防锈、防霉烂变质工作。
第六条  加强防范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仓库应配备消防器材。
第七条  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仓库。仓库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第二章  备用物资仓库管理
 
第八条  学校备用物资仓库主要储备学校及其下属单位临时性工作或活动所必需的家具、物品和器材等物资,只供借用,不得调拨或领用。
各单位备用物资仓库应当适量储备教学、科研、服务、办公所必需的应急替换设备、消耗性物品和器材,可以借用或领用。
第九条  备用物资仓库应当严格控制各类库存物资的数量,仓库物品应当每年定期盘点,根据使用需求量和损耗情况进行补充。应避免因物资存量过多、存储过期而造成浪费。
第十条  借用仓库物资必须由借用单位或个人书面提出申请,列明借用原因和借用物品的名称、数量、使用地点、归还时间以及联系人的联系方式,经仓库管理员核准后,由借用单位派人到仓库领取。
第十一条  仓库物资借用应服务于学校及其下属单位的工作和活动临时所需,在仓储物品数量有限的情况下,仓库管理员应根据工作和活动的级别、规模及借用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安排。
第十二条  借用物品应当在借用申请上列明的工作或活动的地点内使用。未经仓库管理员同意,借用单位不得把所借物品挪作他用,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第十三条  借用单位或个人应妥善保管所借物品。非正常使用造成的物品损坏或丢失,借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相关物品的购买价格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借用物品必须在规定的借用期限内归还。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归还,借用单位应提前通知仓库管理员,否则仓库管理员有权追讨借用物品,并停止该单位或个人一定期限内的借用申请。
第十五条领用仓储物资应当办理物资领用登记;领用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必须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第三章  待调拨物资仓库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待调拨物资仓库主要存储学校的闲置物资和经过鉴定,已经不能满足现行教学、科研需要,批准淘汰报废但尚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列为闲置物资:
一、因教学和实验项目改变或更新而不再使用的物资;
二、因研究方法、手段的改变或更新而不再使用的物资;
三、因科研项目完成而不再使用的物资;
四、因行政办公条件改变或更新而不再使用的物资;
五、因错购、重购等原因而造成闲置的物资。
第十八条  闲置物资属于学校在册固定资产,必须妥善保管、严格管理。各单位对闲置物资,应当及时报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移交学校待调拨物资仓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丢弃、擅自调拨或处理闲置物资。因随意丢弃、擅自调拨或处理造成丢失,或无法追回物资,按《华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对入库的闲置物资,仓库管理员必须认真核对调拨帐单、设备卡,确保帐、卡、物相符,分类登记入帐并公布。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教学、办公的实际需要,申请调拨适用的闲置物资。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校产管理科应及时办理调拨物资移交和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闲置物资进行校外调拨必须经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经办理报废手续,但仍具有某些使用功能的教学设备或物资,应当建立仓储帐册。物资可以用于校外调拨,满足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需求。
第二十三条  物资调拨管理按《华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报废物资仓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报废物资仓库应建立报废物资分类帐册。
第二十五条  报废物资应分类存放,分类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的报废物资,应及时移交学校报废物资仓库,由资产管理处集中分类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报废物资处理按《华南师范大学报废物资处理办法》施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华南师范大学
二ОО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