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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报废物资处理办法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

发布单位:[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4-11-04 11:13:20]

信息索引:[10574-216-2014-14-1]

发文文号:[华师〔2008〕145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信息公开_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_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主题词:[报废物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报废物资的管理,做到物尽其用,提高报废物资的再利用价值,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固定资产帐内的仪器、设备、家具、材料、车辆和房屋配套设施等物资报废处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经学校同意报废的物资,由资产管理处校产管理科统一收回仓库,重新调拨或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拆卸、挪用、或处理。
第四条  校产管理科应当设立报废物资仓库帐册。
第五条  报废物资应实行分类处理:
一、机械、机电设备;
二、电子设备、仪器仪表;
三、有色金属及材料、钢铁、金属管、零件;
四、各类家具。
第六条  根据不同报废物资的可利用价值,可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尽可能回收设备残值。
第七条  报废留用。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留用报废设备或零部件,由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填报“华南师范大学报废物资领用单”,说明具体用途,经学院领导或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到资产管理处校产管理科办理调拨领用手续。领用单位应当建立报废留用设备帐册,加强留用物资的管理。
第八条  校内教工因个人使用需要,可申请购买已报废物资。
根据物资新旧程度、使用年限等,按评估价格收取设备残值。
第九条  捐赠。对仍可使用的教学设备,经学校领导同意批准,可无偿向国内贫困地区的中学、小学和福利单位批量捐赠。
捐赠物资清单应由接受捐赠方签章确认,存档备查。
第十条  对具有残值的报废物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回收商以公开竞价形式拍卖。拍卖处理必须接受纪检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工会和教代会的监督。
参加竟买报废物资的公司应当具有政府部门核准处理报废物资的资格,竞拍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按照国务院第307号令《报废汽车管理办法》,须通过国家指定的专营渠道出售。
第十二条  凡属剧毒品、危险品、放射性物质必须通过公安部门、或环保部门核定的专业公司统一销毁或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为加强学校报废物资处置的管理,报废物资运出校门时,应持资产管理处出具的报废物资出门证明(拍卖的物资须同时出具交款凭据),门卫方可放行。其它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办理公共物资出门手续。
第十四条  拍卖报废物资所得的残值,一律上缴财务处。可设立专项用于物资搬运、实验室的搬迁等费用。
第十五条  校办企业、后勤各中心自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报废,按本办法执行,残值可留作企业或中心作为更新改造基金。
第十六条  报废物资处理结果应当进行校务公开,接受学校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华南师范大学
二ОО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