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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

发布单位:[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4-11-04 11:12:18]

信息索引:[10574-216-2014-13-1]

发文文号:[华师〔2008〕143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信息公开_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_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主题词:[化学危险品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采购、保管、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实验室、校园乃至社会的安全,根据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品包括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以及易制毒品试剂。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应当指定专责人员负责向广州市公安局申办化学危险品购买许可证,统筹全校化学危险品采购。
第四条  化学危险品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定点供应。
化学危险品招标采购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供应商必须具有化学危险品经营资质并经广州市公安局审批备案。
各单位、实验室的化学危险品来源统一由中标供应商供货。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专责人员负责统筹本单位各实验室的化学危险品需求,按学期落实本单位化学危险品采购需求计划,按时向资产管理处申报。
第六条  各实验室应当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按月份提出化学危险品的供应需求,报本单位化学危险品专责人员;单位专责人员汇总本单位化学危险品供应需求清单,统一与中标供应商联系送货;单位专责人员在接收货物时,必须按送货清单对货物逐件核对、清点,并在送货清单上确认签收;经签收确认的送货清单报资产管理处化学危险品采购专责人员备案。
第七条  化学危险品采购实行按月结算。
第八条  各实验室应当建立化学危险品登记帐册,落实进货、领用登记制度,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化学危险品流失。
第九条  化学危险品采购记录、使用记录必须保存2年。
第十条  各实验室应当加强化学危险品管理,落实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泄漏、变质、分解造成自燃或爆炸。
第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废渣应分类集中回收,交由环保公司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和直接排放。
第十二条  化学危险品采购、使用、管理应当接受公安部门、学校保卫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购化学危险品,或不落实使用登记导致化学危险品流失,或管理不善造成泄漏、环境污染、自燃、爆炸等责任事故,按国家法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华南师范大学
二ОО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