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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

发布单位:[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4-11-04 11:11:26]

信息索引:[10574-216-2014-12-1]

发文文号:[华师[2008] 144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信息公开_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_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主题词:[维修管理]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正常和高效运作,充分发挥专项设备维修费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请学校专项设备维修费维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维修设备,经立项主管部门批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科学态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落实仪器设备的正常保养和维护,发现问题应对设备停机检查,及时排除故障,避免设备带病工作。
设备维修采用以下原则:
一、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直接联系供应商或厂家维修。
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安排原生产厂家维修。因时间紧迫,在自身具有足够的技术力量,且能获取设备原生产厂家的设备零配件的前提下,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可自行组织技术维修队伍维修。
三、一般仪器设备采用学校定点维修。院系有维修能力的,可自行组织维修。
四、仪器设备因使用年限过久,维修成本过高,经维修人员检查确认已无修理价值,不安排维修,应申请报废清处理。
第五条  设备报修必须填写设备维修单,由维修单位检查待修设备,确定维修项目和列明各项维修费用,经设备保管人员确认,设备管理科审核后安排维修。超过5000元的设备维修项目,应当报审计处审核。
急需情况下,设备保管单位确认维修项目,可以安排维修,但应当及时把设备维修单报设备管理科备案,维修费用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处或审计处的审核价格结算。
第六条  设备维修完毕,设备保管人员应当及时检测、验收,确认使用正常情况下,签署验收结论报资产管理处结算。
第七条  定点委托的校内维修点,维修价格按市场同类价格的85%以下收取,零配件按市场采购价格收取。资产管理处和审计处应加强审核、监督。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的维修责任,由设备保管单位或人员负责;
一、设备在保修期限内出现故障,因保管单位或人员未能及时与供应商或厂家联系保修,耽误或错过保修期而造成的费用;
二、属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所产生的维修费用;
三、未经批准自行外修的设备维修费自行负责;
四、不及时填报设备维修单。
第九条  专项设备维修费的使用、重大设备维修项目应当接受校内监督,列入校务公开范畴。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华南师范大学
二ОО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