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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

发布单位:[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4-11-04 11:10:06]

信息索引:[10574-216-2014-11-1]

发文文号:[华师[2008] 144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信息公开_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_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主题词:[损坏丢失赔偿处理]

第一条  为了增强师生员工保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根据《华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保护国家财产、爱护仪器设备的教育,严格执行仪器设备保管、使用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因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均属于责任事故,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新购设备到校后不如期安排货物验收、项目验收,或验收不负责任,致使受潮、损坏、腐蚀、生锈的仪器设备或型号、规格不符的仪器设备混入,错过了退换、索赔期而造成学校损失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或有关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三、尚未掌握设备操作技术、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五、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六、工作失职、疏忽大意、使用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七、单位或私人借用设备,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八、私人领用设备,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调查核实,可免于追究。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属于难以避免的设备损坏;
二、由于仪器设备质量缺陷,或使用年久出现性能老化等问题,在正常条件下使用发生损坏;
三、经过批准且采取了预防措施,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仍未能避免的设备损坏;
四、已经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的失窃,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调查核实。
第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事故直接责任人应进行深刻的书面检讨,学校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事故直接责任人还应对损失作出适当的经济赔偿,以利提高认识,吸取教训。
第六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其损失价值,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折旧作出评估;学校根据事故情节轻重、责任人对事故的认识态度,在损失价值1%~100%范围内决定赔偿比例。
一、仪器设备折旧应按设备购置原价与额定使用年限折算。
二、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不能收复按整机折旧。
三、损坏或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四、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五、设备损坏经维修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还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评估损失价值。
第七条  赔偿处理权限。
一、财产损失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二、财产损失在10000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赔偿人是学生的,主管部门应会同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四、资产管理处应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赔偿人的经济情况,决定偿还期限、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
五、处理决定应及时通报财务处。
第八条  赔偿费直接向学校财务处交纳。对逾期未能缴纳仪器设备损失赔偿费的教职员工,财务处可从其工资中扣付;对学生,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处会同所在院系领导负责催缴。
第九条  赔偿费可安排用于仪器设备维修费预算或补充。
第十条  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故意损坏仪器设备的;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学校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华南师范大学
二ОО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