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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

发布单位:[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4-11-04 11:08:58]

信息索引:[10574-216-2014-10-1]

发文文号:[华师[2008] 144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信息公开_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_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主题词:[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华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以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纳入本管理细则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包括教育部统一管理的23种仪器设备(见附录),单台(套)价值等于大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申购单位向教学、科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书》,详细说明仪器设备购置的理由,申购设备的使用功能、技术性能指标、参考品牌、型号,校内同类设备配置情况及其使用情况,设备的配套条件、装机条件,预期的使用效益等,报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必须组织购前论证。论证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设备配置的可行性,并对论证结论负责。
一、专家组根据仪器设备的申购理由、使用功能、校内同类设备配置情况及其使用情况、设备的配套条件、装机条件、预期的使用效益等,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提出论证结论。
二、专家组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对申购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提出可行性论证结论。一般情况下,申购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应能同时满足三个或以上参考品牌同档次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因特殊使用功能需要,需指定品牌、型号,应作出结论。
第五条  采购文件必须严格按照专家组的论证结论进行编制,申购单位或采购组织部门不得随意更改。如对论证结论有异议,应书面提请专家组复议。违背专家组的论证结论安排设备采购,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装机条件由申购单位落实,包括装机场地、辅助设施、专用工具等,必须在设备到校前安排到位。
第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成立设备接收小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设备管理员、操作员等。接收小组的具体职责是:
一、设备到位前,全面准备并落实设备的装机条件,制定严格周密的设备接收方案。
二、仪器设备到校7天内,协同供应商组织货物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仔细检查设备外包装和设备外观完好;根据合同设备清单核对设备装箱清单,认真清点数量;核对设备型号、出厂机身号和设备技术指标;清点接收设备技术资料,并逐项登记记录;供求双方签字确认。
如发现外包装破损,导致设备损伤、锈蚀、受潮等,应拍照存档,并保存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的详尽、具体的文字说明;如发现设备型号、技术指标不符,应记录列明,双方代表签字确认。以备要求供应商更换设备或退货,并依照合同条款向供应商索赔。在与供应商达成共识前,所有货物必须封存,不得启用。
如发现数量不足,应要求供应商限期补足。
三、货物验收合格,应严格按照合同协助厂家完成设备装机、调试,安排设备试运行,逐项检测设备的功能指标及其重现性、稳定性,测试数据必须有详细记录。
四、有培训内容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参加培训,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基本操作和维护,能上机完成各项测试并能重复实现各项主要功能指标。
五、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正常,接收小组应及时填写验收登记表,详细记述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功能指标达标的情况、遗留问题及处理办法等事项,并附以说明性能指标合格的主要数据、表格、照片或图谱等,报资产管理处申请设备整体验收。
六、货物验收和安装调试过程中如发现设备有数量或质量问题,接收小组应在索赔期(一般从货物到港之日起算三个月)结束前二十天,以书面报告交资产管理处办理商检索赔手续。
第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
设备验收小组由技术专家、管理人员和校招标组成员组成。
验收内容包括:对照合同审核货物验收、装机调试和试运行的各项记录资料,现场检测设备的装机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功能指标的再现情况,考察操作人员培训情况。完全符合合同要求,验收小组应签署验收合格的结论。如出现与合同不相符的情况,验收小组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由用户单位出具整改结论,组织二次验收。
第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15天内,设备管理员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和报账。
第十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建立设备档案,归档资料包括设备申购审批文件、论证报告、招标和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货物装箱单、验收纪要、备忘录、验收登记表、设备技术资料等。在设备验收合格后15天内,设备采购员必须把归档资料的原件整理成册,报资产管理处计划管理科登记,送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十一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存档资料包括:仪器设备履历书(内含验收记录、操作规程、维修规程及维修记录,事故及成果记载等),设备清单,说明书、操作手册、图纸等有关技术资料复印件,以及获得科研成果项目的文字材料。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当贯彻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管理使用原则。接受学校委托管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单位,其设备除了完成本单位安排的教学科研任务外,必须向校内其他单位开放,接受相关的教学科研任务;条件成熟时,应上省科研协作网,向社会开放,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管理单位要加强设备使用的统筹计划,公布使用时限,放开申请,统一安排。
对使用效率低下、拒绝安排共享使用的设备,学校有权作出相应调动,另行托管。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接受校内教学任务实行免费使用,接受校内科研任务实行优惠有偿使用,接受校外教学科研任务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配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技术负责人,配备专职或专责操作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力求稳定,尤其是经过出国培训接机的管理人员,不要随意调动。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负责人及专责操作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负责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保障仪器的正常运转;
二、培训与指导上机人员,扩大使用技术队伍;
三、组织安排该仪器设备的各项教学、科研任务;
四、开发设备新的使用功能,发挥设备的最大使用效益;
五、带头执行操作规程及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其他上机人员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张挂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上机人员必须熟知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非管理人员上机应事先经过培训,并在管理人员指导下操作。
未经培训、未经管理人员批准擅自上机操作的人员,因操作失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将严肃处理,并追究设备损坏的维修责任。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设立使用记录,详细记载使用情况及有效机时。检查发现无使用记录的,按无使用通报。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定期保养制度,由厂家或专门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校验和标定,以确保其准确性和灵敏度。
第十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报修。
属于责任事故,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事故报告,由单位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查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事故报告交资产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原则上交由原生产厂家负责。因教学科研急需,本单位又具备维修能力和条件,应向资产管理处报批后,组织技术力量维修。
第二十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确因教学、科研需要,必须报学校教学、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呈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校内外调拨,要报资产管理处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报废先由使用单位填报申请表,由资产管理处委托或组织三人以上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家对设备进行现场鉴定,提出鉴定和处理意见,由资产管理处上报省教育厅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考核标准:
一、直接用于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有效机时数是使用效益的重要指标,按教育部规定,教学用机年使用机时不低于1400小时,科研用机年使用机时不低于800小时。
二、努力培养人才。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人才,我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当面向教学,面向学生,使学生接触到多种具有先进水平的实验仪器。要充分利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改进原有实验项目,多开设新的实验课程,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研究生是使用和开发仪器设备的重要力量,在加强科学管理的前提下,要大力培养研究生对仪器设备使用和开发能力。通过培训班、讲座等多种形式,培养熟练操作和使用仪器、具有维修能力的各类人员。
三、积极参与科研工作,承担国家和省重点科研项目,多出成果。
四、充分使用仪器设备的原有功能,积极开发新功能,使仪器设备不断用出新水平。
五、积极热情开展为社会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发挥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应不定期地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技术专家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进行检查,开展管理使用经验交流和效益评估,促进校内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奖惩。
一、对能使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在使用率、完好率、出成果、出人才等多方面成绩突出的管理单位或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在设备维护费分配中,将得到优先考虑。
二、在专管共用方面有突出贡献,获得校内外用户一致好评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在设备维护费分配中,将得到优先考虑。
三、对使用率低,用户反映强烈的仪器设备及专管共用开展不好的单位,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在一段时间内取消该单位购置新仪器设备的资格和其他设备经费的享有权。
四、对于多年使用效率特低或连续两年被通报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处将视具体情况重新安排仪器设备的托管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教育部统一管理的23种仪器设备目录
1.电子显微镜            2.电子探针
3.离子探针              4.质谱仪
5.各种联用仪            6.X光荧光光谱仪
7.X射线衍射仪          8.红外分光光度计
9.紫外分光光度计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1.光电直读光谱仪       12.激光拉力曼分光光度计
13.荧光分光光度计       14.核磁共振渡谱仪
15.顺磁共振渡谱仪       16.气相色谱仪
17.液相色谱仪           18.氨基酸分析仪
19.电子能谱仪           20.热天平
21.差热分析仪           22.起速离心机(每分钟4万转以上)
23.图象分析仪
 
华南师范大学
二ОО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