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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

发布单位:[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4-11-04 11:07:25]

信息索引:[10574-216-2014-9-1]

发文文号:[华师[2008] 144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信息公开_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_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主题词:[设备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和各项事业稳步发展的物质条件,必须贯彻勤俭节约、合理配置、安全使用、加强维护、科学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使用效能,促进资源共享,以满足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为了加强学校对仪器设备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学校预算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学校或单位自筹资金、纳入财务处管理的横向课题经费等购置以及以“华南师范大学”及其下属机构接受捐赠的仪器、装备、设施,其产权属于华南师范大学,由学校统一调配和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在用仪器、装备、设施实行专职或专人保管、使用、维护,以保障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实验室的安全。
第四条  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使用仪器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仪器管理人员的工作,共同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五条  离退休人员应当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把从单位领用或借用的设备退回原单位。调离学校人员,必须凭所在单位出具的仪器设备清帐证明,到资产管理处盖章后,方可到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章  仪器设备分档与分级管理
 
第六条  依据财务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实行分档建帐管理,分档建帐依据按下列条款划分:
一、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精贵仪器设备),指单价大于等于10万元以及教育部统一管理的23种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建帐建卡登记,建立专门技术档案。
二、固定资产设备,指单价大于等于5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建帐建卡登记。
三、低值设备和低值品,指单价小于5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两用物资(指公私可用、民用性强的物资)如工具、量具、仪表、器具、机电产品、电教文体用品、电脑U盘等,建帐登记。
四、附属设备或附件,指不能独立使用,只能与其它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或设施,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
第七条  仪器设备实行校、院、室三级管理。
一、一级管理委托资产管理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统筹全校仪器设备、装备、设施的分类、分档、建帐、建卡,对仪器设备统一编号,对仪器设备的存放、保管、使用、维护、维修实行检查和监督,参与仪器设备投入资的绩效评价,统一处理仪器设备的外借、调拨、报损、报废审核及报废物资的回收等工作。
二、二级管理由二级单位主管设备领导负责,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帐、卡管理,领导设备管理人员做好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保管、维护、维修等工作,督促有关人员做好大精贵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存档、使用登记,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
三、三级管理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室仪器设备帐、卡、物管理,做好设备的保管、维护、维修等工作,做好大精贵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存档,具体落实实验室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当由在编教职员担任,力求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做好帐、卡、物管理的交接工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二、管理仪器设备的帐、卡,每年校对,做到帐、卡、物相符;
三、认真执行使用登记和借用登记制度;
四、协调处理设备维护、维修,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
五、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如实反映所管仪器设备的数量和在用状况;
六、落实实验室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条  对于大型特种设备、设施(电梯、中央消防系统、中央空调系统),统一由资产管理处管理。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统一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实行专业维护保养,以确保安全。
第十条  大精贵仪器设备应当建立履历档案,主要文档资料包括:使用说明书、安装说明书、操作规程、技术图纸以及申请购置的审批件、合同、装箱单、验收报告、专用机房的装修图纸、使用维修记录,利用该台仪器进行或完成科研项目及获奖项目等。
大精贵仪器设备管理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管理细则施行。
 
第三章  设备登记、建帐、建卡与财务报账
 
第十一条  各单位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无论以学校何种经费购置,或购零配件自制,或调入,或接受捐赠都应在设备验收合格后15天内按物资清单填写设备报增单和设备卡,报资产管理处设备管理科登记、审核,统一编制设备编号,以实验室为基层单位建帐、建卡,分类管理。
低值设备或低值品应建帐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已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应凭设备报增单、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和发票,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报账。
各单位新购设备不按时安排装机验收,或验收合格后不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或不及时报账,挂账逾期3个月的项目超过3个,暂缓安排该单位的物资采购项目。
第十三条  设备增加了零部件或其他设施,须把原设备卡、设备编号、新增部件报增单报设备管理科办理设备增值手续,凭设备报增单、发票到财务处报账。
设备维修或更换零部件,需把该设备卡、设备编号、报修审批表报设备管理科,对原设备值作增减处理,凭发票到财务处报账。
第十四条  因使用需要,设备所属单位、存放地点发生转移,应及时调整帐、卡,修正设备所属单位、存放地点、保管人等项,确保帐、卡、物相符。
二级单位内部机构调整,仪器所属实验室、存放地点发生转移,由二级单位负责调整帐、卡,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院系或单位之间仪器设备相互转移,应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办理帐卡转移手续后,才能转移设备。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维护、维修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保管。
一、各单位购(调)入的仪器设备必须及时粘贴设备编号标签,核对帐、卡,保证帐、物、卡相符,定位存放,定人保管。
二、妥善保存随机技术资料,包括合格证、技术说明书、图纸、验收单等,设立随机档案。
三、及时检查、保养、维护,保证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状态,安全运行。
四、保持仪器设备整洁。
五、督促使用人员做好使用登记。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一、实验室内应张挂各种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不论教师或学生上机前,必须熟悉该仪器的操作程序,并得到实验室技术负责人或管理人员的允许方可上机。
二、操作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关机,并通知技术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到现场处理,操作人员有责任协助管理人员查明故障原因,但不得擅自动手拆机和检查处理。
三、仪器设备每次使用完毕,必须按要求清洁设备,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四、凡本科教学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首先保证教学实验的顺利进行,再兼顾科研的需要。
五、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搬离实验室。
六、不听管理人员指导、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者,不论教师或学生都应写书面检讨,并负担维修设备的全部费用;若导致仪器设备报废者,要负责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按学校教学计划安排使用仪器设备,实行免费使用。
培训项目、科研项目等使用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校外单位申请使用我校的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维护。各单位对仪器设备必须分类定出相应的维护保养制度。实验室负责人应督促保管人员按制度对各类仪器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检测,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九条  设备出现使用故障,应及时排除或报修。仪器设备报修由该设备的技术负责人或保管人员负责,填写仪器设备维修报告单报资产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审核。对仪器设备维修作如下规定:
一、大精贵仪器设备的维修贯彻“谁产谁修”的原则,委托原生产厂家维修,以确保零配件的标准化、一致化。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交其他单位维修。确定需要在校内维修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熟悉维修业务的技术人员进行检修。
二、专用设备一般委托原生产厂家维修,或校内组织熟悉维修业务的技术人员进行检修。
三、一般通用设备采用学校定点维修,或组织熟悉维修业务的技术人员进行检修。
四、不论由厂家检修或校内检修,都要详细填写检修记录和验收报告存档。
五、未经管理人员允许,其他人员不得对仪器设备拆卸和检修。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二十条  校内单位和人员借用设备仪器,应当有具体经办人,由借用单位或人员出具借条,直接向借出单位洽借。设备借出需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借条、批文在实验室或仪器室存档备案。
第二十一条  借用仪器设备应当按时归还。仪器设备借出期限不得超过一学期;如因需要继续借用的,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借出时,管理人员应向借用人明确交代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精密度及使用注意事项,清点设备及其附件的数量,借用人签收。
仪器设备归还时,管理人员应认真清点、验收。
借用设备应爱护使用,若设备损坏,借用单位或个人应负责修复;设备遗失必须按设备原值作出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设备不能借出。遇特殊情况,需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一、已固定安装以及总价超过10万元以上的大精贵仪器设备。
二、非学校正式人员借用。
三、校外单位或人员借用。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领用
 
第二十四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各单位或个人使用自筹资金、或专项资金允许购置的仪器设备,存放地点在本单位以外,均列入领用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对领用设备应单列建立帐册,帐、卡归口办公室或设备总室管理,并指定专人跟踪领用设备的在用情况,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设备领用人可认定为设备保管人,在设备卡应明确标明。
第二十七条  对于同类设备,任何个人只可以领用1件。领用设备未满使用年限,或未退回所在单位,不允许添置新的同类设备。
第二十八条  领用设备维修费用由所属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领用设备超过使用年限,或因损毁已没有使用价值,应报所属单位办理设备报废手续。报废设备应交回学校统一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领用设备。擅自处理领用设备按设备遗失处理,领用人必须作出赔偿。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调出与援外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现有设备因不再适合本单位的使用需求,或设备使用业绩达不到要求,资产管理处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调配方案,把设备调拨到需要该设备的单位。
校内各单位间设备调拨,应当填写设备调拨单,调出与调入单位均须盖章确认,附设备卡,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并调帐。
单位内部设备调拨,由单位的设备主管领导负责修正设备帐、卡,包括设备所属实验室(科室)、存放地点、保管人,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在用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调出校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请主管校长审查批准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设备调出手续。
第三十三条  援外设备或扶贫设备,需求计划统一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调拨计划,报请主管校长审查批准后施行。
所有援外设备必须是各单位闲置,或不能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或使用业绩达不到要求,且尚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援外设备必须签署设备交接单,存档作为设备销帐的依据。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失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报资产管理处;事故责任人必须写出书面检查,说明设备使用的操作过程、损坏原因,对造成失误的认识;设备保管单位应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对设备作出技术鉴定,内容包括:损坏程度,是否有修复可能,修理费用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按《华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发生丢失事故,应立即书面向保卫部门报告,由保卫部门立案调查,作出结论。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资产管理处根据保卫部门的责任认定进行处理。属于人为责任事故,按《华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于非责任事故,由单位填写设备报减单,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报请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销帐。
 
第九章  仪器设备报废
 
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超过额定使用年限,已丧失使用效能,应向资产管理处申请设备报废。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申请报废:
一、设备的技术与质量标准:
1.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教学科研要求的最低标准和需要;
2.长期使用,主要部件已经严重磨损老化且购不到配件;
3.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
二、设备的安全与环境标准:
1.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2.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保护使用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又不能改造达标的设备。
三、设备使用年限标准:
1.电子计算机及通用测试仪器设备投入使用5年以上;
2.自动控制仪表设备投入使用8年以上;
3.机械设备投入使用10年以上;
4.动力设备投入使用15年以上。
四、国家明确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开列报废仪器设备清单,列明设备购置时间、使用情况、报废原因,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资产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审核。
待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帐、卡、物相符,零部件齐全。
资产管理处应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抽查鉴定,出具鉴定意见,报请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  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当填写固定资产报减单,报设备管理科和财务处销帐。
第三十九条  报废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回收统一处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处置报废设备。
报废设备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院系因实践教学需要留用报废设备,应书面提出申请,开列留用设备清单,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建留用报废设备帐管理。
二、报废设备经维修,尚能满足基础教育使用需要的,由学校按计划统一调拨,或用于扶贫。
三、完全没有使用价值的报废设备,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回收设备残值,资金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十章  仪器设备的拆卸、改装和自制
 
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的部件、附件不允许拆卸作别用或外借。如果确实需要、必须书面报资产管理处审批。拆卸或外借的零部件应有书面记录,防止错乱。
第四十一条  凡已过时的教学、科研设备,经改装后可以满足教学、科研使用需要,或原来精度不高,经改装后确能提高精密度的仪器设备,鼓励改装利用。
改装设备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由使用单位提出改装理由、论证报告、图纸资料、加工条件及经费预算等,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批,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改装后的设备,所在单位技术鉴定小组汇同审批权限单位进行鉴定、验收,报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调整帐、卡。
第四十二条  凡未经批准私自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致使设备损坏者,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责成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凡教学、科研急需,而国内又无定型产品,或虽有定型产品,但质量指标、性能指标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或购置价格远高于自制价格,而使用单位在技术水平、加工能力及经费支付等方面均有条件的,可以申请自制设备。
第四十四条  每年编制仪器设备申请计划时,也可以提出自制仪器设备的项目计划,包括图纸资料、经费预算、配套器材、加工条件、仪器用途、加工计划、完成日期等,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安排经费预算。
第四十五条  自制仪器设备必须严格组织鉴定、验收。自制仪器设备竣工后,项目组应提交竣工报告,由院系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确已达到设计技术指标,运行质量可靠,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凭验收合格报告、购置零配件和材料清单、发票,按整机造价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建卡、入帐。
第四十六条  对积极参与设备研制,并取得成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凡未经同意自制仪器设备者,经费自理。
 
第十一章  奖惩
 
第四十八条  对一贯认真负责,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不负责任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赔偿损失,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华南师范大学
二ОО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