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专题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华南师范大学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华南师范大学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
发布单位:[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4-11-04 11:05:29]
信息索引:[10574-216-2014-7-1]
发文文号:[华师[2008]142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信息公开_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_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主题词:[验收管理]
第二条 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学校设立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组,成员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处、审计处、校教代会成员以及专家、用户代表组成。
第三条 采购项目验收分三个层次组织。
一、单台5万元以下,批量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家具、工程、服务项目,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物资使用人和保管人等。填写《华南师范大学物资采购项目验收单》。
二、单台5—10万元,批量10—15万元的仪器设备、家具、工程、服务项目,由资产管理处与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物资使用人和保管人、资产管理处计划管理科人员等。填写《华南师范大学物资采购项目验收单》。
三、单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批量1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家具、工程、服务项目,由学校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组组织验收;其中,单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应有学校档案室参与验收。有特殊技术要求或影响较大的设备、工程项目,应组织专门专家组验收。填写《华南师范大学设备安装工程项目验收报告》。
第四条 采购项目验收必须核对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等文本资料,确保设备数量、质量、技术性能指标、使用功能指标能达到预定的标准。
第五条 采购项目采用两个阶段验收,即货物验收和项目验收。简单整机且能单机现场调试的项目,可同时安排货物验收和项目验收。
第六条 货物验收。货物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在货物到校7天内安排货物验收。货物开箱验收时,货物使用人、货物供应商代表必须在现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项目、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员必须到现场;进口物资验收,进口代理公司代表必须到现场。货物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以合同为依据,核对货物装箱单与合同货物清单相符。
二、检查货物的内外包装完好,确保无破损、变形、碰撞创伤、雨水浸湿等情况,安全标志完好正常。
三、检查货物及其附件外表无残损、锈蚀、碰伤。
四、按货物装箱单逐一清点主机及其附件的分类数量相符,主机和所附配件的型号、编号核对无误。
五、检查随机资料如仪器设备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合格证等完备。
六、货物验收必须做好现场记录。
七、发现异常情况,必须书面说明,拍照留据,以备必要时要求厂家或供应商更换或退货。
八、参加货物验收的各方代表必须在验收记录和结果上签字。
九、货物验收记录和结果报资产管理处存档。
第七条 货物验收合格,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并协助厂家对设备进行装机、调试、试运行,或安排工程项目实施,并参与对各项技术性能指标、使用功能指标进行测试检查,确保设备、工程项目能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有培训要求的项目,必须按合同要求落实人员培训,确保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设备装机、调试、试运行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 项目验收必须在仪器设备到校70天内完成。在设备无故障正常运行15天后,厂家应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华南师范大学设备安装工程项目验收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对设备运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同意组织项目验收签署具体的意见。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接到验收申请和《验收报告》后,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确认或安排项目验收。
第十条 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现场,必须有设备生产厂家或设备供应商的代表;进口设备验收,必须有进口代理公司代表。项目验收组按以下程序组织项目验收:
一、按照合同条款,供需双方就合同执行情况,设备装机、调试、试运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作出陈述。
二、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和仪器说明书,仪器设备配置必须与说明书以及合同的约定相符,认真检查技术性能指标、使用功能指标的测试报告,并安排现场测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应审核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验收测试报告。
三、检查设备安装的安全质量标准必须符合要求。
四、有培训要求的项目,操作人员必须完成培训计划,并能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
五、项目验收必须认真做好现场记录。
六、验收合格,必须形成通过项目验收的书面意见,验收组成员和各方代表签字确认。
七、若发现仪器或工程质量问题,验收组应提出具体的书面处理意见。若质量问题与合同没有严重冲突,仪器设备可正常使用、经重新调试后可以达到质量要求,验收组应在验收报告中提出具体整改意见,暂不通过验收;若质量问题与合同有严重冲突或与合同不符,已不能满足用户的需要,验收组应将验收结果定义为不合格。验收结论由验收组成员和各方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资产管理处应具体跟踪处理:
一、对需要整改,暂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资产管理处应督促供应商根据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在项目负责人确定整改合格后,组织项目二次验收。
二、对定义为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经使用单位同意,可以要求供应商更换设备,重新安排项目实施和验收;或终止项目合同,要求供应商退货。
三、资产管理处必须依据合同,负责追讨由此而造成的项目损失。
第十二条 验收报告经资产管理处盖章确认存档,报财务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因设备使用单位原因,未能如期开箱验货、装机调试、验收,而设备存在缺损导致索赔期延误造成损失,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华南师范大学
二ОО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