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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

发布单位:[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4-11-04 11:04:37]

信息索引:[10574-216-2014-6-1]

发文文号:[华师[2008]142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信息公开_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_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主题词:[合同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采购合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合同适用于合同法,是购销双方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约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三条  采购合同应当真实反映采购项目评审的结果,体现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成交供应商的承诺。
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反映采购项目评审的结果,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采购合同应当依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文件的承诺确定,不得违背其实质性条款。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采购合同是采购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五条  采购合同是采购项目财务支付的依据。
第六条  在接到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7日内,资产管理处负责与成交供应商商订并草拟采购合同文本。合同文本的技术性条款由采购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核。合同文本的商务性条款由资产管理处合同管理专责人员负责审核。对购销双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应当交由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并签署意见。
10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合同正式文件由采购项目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处处长会签审批。100万元或以上采购项目合同正式文本由项目主管校长审批。
第七条  采购合同应当在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委托采购项目负责人签订。重大项目采购合同由项目主管校长签订。
第八条  采购合同实行学校统一编号,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或资产管理处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九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合同副本分别报学校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督促采购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成交供货商确定后30日内未能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项目负责人必须以书面方式说明原因,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若陈述的理由与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相抵触,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确因项目建设需要,采购合同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将合同变更的相关内容、变更理由以书面形式报资产管理处,经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审批会签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以书面形式报资产管理处,经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审批会签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项目建设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内容,以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为前提,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
补充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追加的相关内容、追加理由以书面形式报资产管理处,经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审批会签。未经批准擅自签订补充合同,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补充合同签订生效后,分别报学校财务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采购合同签订各方若有违反合同行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校协调处理。资产管理处会同合同签订各方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协商解决,协商结果由资产管理处存档备案,并报学校财务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学校协调处理未果,提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处理结果报学校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备案。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解决未果,按照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处理,处理结果报学校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竣工,学校将组织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的合同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保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
第十六条  验收报告是财务结算的必备文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华南师范大学
二ОО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