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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进口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

发布单位:[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4-11-04 11:03:43]

信息索引:[10574-216-2014-5-1]

发文文号:[华师[2008]142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信息公开_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_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主题词:[进口物资]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口物资采购、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海关总署关于物资进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购置的进口物资应当是教学、科研所必需,国内缺少同类替代产品,或国内同类替代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精确度、稳定性等不能达到使用功能的要求,经过专家组论证,项目立项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安排进口物资采购计划。
申请购置的进口物资若国内有同类替代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精确度、稳定性等均能达到使用功能要求,应当选购国产产品。
第三条  进口物资购置申请、论证参照《华南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编制进口物资采购预算时,应当查阅《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2007〕45号)、《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2007〕44号)等文件,对未能列入免税进口的物资,必须在预算内预留进口关税的费用。
编制进口物资采购预算应当预留物资进口代理及报关的费用。
第五条  进口物资招标采购文件按《华南师范大学执行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编制,并特别说明以下条款:
一、投标人的报价为广州口岸的到岸价(CIP广州、CIF广州)。
二、进口货物以美圆或欧圆结算,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明确固定汇率并折算成人民币。
三、进口货物从广州口岸到华南师范大学的一切手续,由华南师范大学委托的进口代理商处理,代理费用由华南师范大学承担。
四、进口货物验收的依据、标准、方法。
第六条  进口物资的采购方式原则上采用国际招标。
第七条  货物进口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外贸公司代理。货物进口代理商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代理合同一般签订三年。
第八条  申请免税进口物资报告由采购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格式编写。进口免税或关税、海关报关等手续由资产管理处协助办理。
第九条  进口物资的采购合同应详细列明验收条款,包括验收的依据、标准、方式、方法等。
第十条  进口物资到校后的货物验收、装机调试、项目验收按《华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进口物资采购的支付方式应以信用证支付方式为主,其他支付方式为辅,尽量降低贸易风险。
第十二条  进口物资财务结算必须提供“华南师范大学进口物资结算表”,结算单据完整,符合财务制度要求,复印件必须加盖提供单位财务专用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无涂改,清洁。
第十三条  免税进口的设备,必须接受海关为期5年的监管。在监管期内,各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必须按照海关要求填报设备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接受海关的检查和监督;设备使用只能是教学、科研用途,不能涉及商业用途。因违反监管规定导致设备被查封、追罚关税等处理,学校将追究使用单位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进口物资的保管、使用、维护参照《华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华南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华南师范大学
二ОО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