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专题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华南师范大学执行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华南师范大学执行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
发布单位:[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4-11-04 11:02:41]
信息索引:[10574-216-2014-4-1]
发文文号:[华师[2008]142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信息公开_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_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主题词:[政府采购]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采购行为,更好地落实政府采购的各项措施,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使用学校预算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学校或单位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采购省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均应执行政府集中采购。
使用学校或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执行学校集中采购。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四条 政府采购现行采用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政府协议供货,网上竞价等。
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五条 学校季度采购计划应当将校内各单位申报的采购需求汇总,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品目分类打包,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具体分类采购方式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意见执行并接受监督。
第六条 公开招标。通用设备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不允许设定带指向性的限制指标;开标必须有三个或以上同类商品品牌、三个或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第七条 邀请招标。具有特殊要求的专用设备,因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处采购,可申请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应当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参加投标;评标可选择综合评分法或相对低价中标法。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8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因特殊需要,或公开招标失败,可申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应当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定标采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
第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或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或必须保证与原采购项目一致性,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可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必须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和采购价格合理。
第十条 政府协议供货。3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采购物资列入政府协议供货目录,可实行政府协议供货。政府协议供货可指定设备品牌、型号、具体技术指标,从政府定点协议供应商处采购。同类商品,协议供货全校每季度只允许安排三次,每次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网上竞价。3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采购物资列入政府协议供货目录,但目录中缺少所需的型号,可实行网上竞价。网上竞价应当是政府协议供货的延伸。
第十二条 10万元以下专用设备项目、无法整合的零散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执行学校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项目信息应全部在“华南师范大学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上公布。采购方式参照现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方式执行。
第三章 采购文件编制
第十三条 采购文件必须严格按照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计划进行编制,不得偏离。
若编制的采购文件偏离采购预算或采购需求计划,必须按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计划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批。
第十四条 经专家组论证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不能偏离专家组意见。
若编制采购文件时,对专家组意见有异议,应当提请专家组复议。在专家组作出复议结果之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采购文件中编入违背原专家组意见的条款。
第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招标项目采购文件中用户需求所列货物的功能技术参数必须能满足三个或以上品牌的同档次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对投标资格的准入条件必须能满足三个或以上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设定与使用功能无关的指向性条款,或随意提高投标资格准入条件。
第十六条 采购文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起草。
采购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对采购文件中用户需求的货物或工程名称、数量、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使用功能指标、服务内容以及项目设计方案、质量标准等内容负责提供、审核、修改和确认,并承担责任;对采购文件中的商务条款提出建议。
资产管理处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的建议,对采购文件中的商务条款负责审核、修改和确认,并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收到采购文件送审版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采购文件版本的修改、审核或确认。
5个工作日内不确认采购文件,视同放弃该项目采购。重新启动该项目采购,必须按采购程序上报教育装备采购中心审批。
第十八条 采购文件是采购项目招标采购的指导性文件,一旦确认发布,即具有法律效力。供应商投标必须对采购文件要求作出响应。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评审投标项目。
第十九条 在招标的过程中,若投标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某些条款提出质疑,由采购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人配合招标机构答疑。
第二十条 若出现采购文件的要求与政府采购法规相抵触,则依照政府采购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采购文件作修正。
第四章 招标采购项目评审
第二十一条 招标采购项目评审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评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技术负责人可以作为用户专家参加评标专家委员会。
在招标采购项目开标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投标供应商透露评标专家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评定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条件,并对招标评定结果签字负责。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委员会签字确认的招标采购评审结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采购结果。
第二十五条 5万元以上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标组参照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办法组织评审。
第五章 采购结果确认
第二十六条 收到招标采购结果确认函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必须对采购结果作出反应,并签字负责。
若对采购结果无异议,在确认函上签字确认。
若对采购结果有异议,可以在确认函上签字不确认。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申明不确认的理由,不确认理由应是针对候选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条款;并有权利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专家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七条 对有异议的采购结果,专家委员会复议的结论为项目采购评定的最终结果。
第二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采购项目负责人对招标采购结果确认函拒不签字确认,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采购结果确认后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如无异议,采购结果被最终认定,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有异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或组织专家委员会复议。
第三十条 采购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作为采购合同签订的依据。
第六章 采购监督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既是采购管理部门,又是采购执行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学校的采购程序,自觉抵制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采购执行部门或擅自向指定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三十二条 学校采购活动必须接受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并接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均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后及时作出调查和处理,保护举报人。
第三十三条 采购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责令其改正,并暂停其项目采购;由此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或有违纪行为的,学校将对直接责任人和项目主管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方案、采购标准的;
二、项目采购需求设定明显指向性非必需技术性能指标参数;
三、擅自变更成交标的、成交货物的;
四、与供应商串通,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五、在采购中接受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采取欺诈、蒙蔽、诋毁、排挤、行贿等手段获得我校采购项目成交的,资产管理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止其在建项目,并停止其向我校采购项目投标或供货资格三年;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应追讨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采购管理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密,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有违纪行为的,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华南师范大学
二ОО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