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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采购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

发布单位:[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4-11-04 11:01:19]

信息索引:[10574-216-2014-3-1]

发文文号:[华师[2008]142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信息公开_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_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主题词:[项目经费]

第一条  为加强采购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采购项目有足额资金及时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项目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项目管理的方法执行,一个项目的采购需求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在项目立项的采购预算内。
各单位在申报采购需求计划的同时,必须提交项目采购预算和财务预算转帐单,项目采购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和计划执行。
一个项目的采购计划完成后,结余经费由项目立项主管部门收回,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使用该项目结余经费增加采购内容。
主管部门收回的结余经费,可以安排新的采购预算并落实新的采购计划,但必须重新立项。
第三条  项目采购需求计划超出项目采购预算,项目负责人必须向项目立项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采购预算或调整采购计划,在主管部门批准之前,项目采购计划暂缓执行。
第四条  采购计划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因素导致需求计划调整,若调整幅度超出采购预算,必须报请项目立项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申请表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审批,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采购合同是财务处支付的依据。采购合同款必须与采购项目评定结果相符。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由采购需求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后,签订补充合同约定支付数额的增减。采购需求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采购计划并与供应商签订变更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第六条  验收报告是财务结算的依据。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处依照合同审核结算,报财务处落实结算支付,采购需求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  未报计划单位自行组织采购,资产管理处不承担采购结算审核责任。
第八条  项目立项主管部门作如下界定:学校预算教学经费由教务处负责;211经费项目由211办负责;政府专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必须提供财务处批复的用款计划;横向经费、自筹经费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其他预算经费项目由经费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华南师范大学
二ОО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