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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资产管理规定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

发布单位:[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4-11-04 10:53:13]

信息索引:[10574-216-2014-1-1]

发文文号:[华师[2001]7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信息公开_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_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主题词:[资产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拥有的财产是国有和校有的资产。它是我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经营、产业开发和师生生活等活动的重要物资条件。加强学校的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学校资产应有作用,是办好学校的基本保证。
第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是学校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实施资产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防范资产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及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实现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三条  学校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合理调配、用管结合的原则。实行学校所有、统一监督管理,学院(系、所)及机关部处等各单位享有资产合理使用的权力,承担资产保管、维护保养以及维修管理,提高资产利用率等责任。经营性单位或经济实体对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
第四条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备[1997]14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其责任
 
第五条  学校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研究和决定学校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校产管理的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校领导任主任,组成人员包括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校办公室、校工会、校教代会、审计处、监察处、产业办、总务处、基建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它接受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政府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拟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资产产权登记,组织固定资产的建帐工作与管理;
三、负责组织学校资产的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学校资产的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的审批和处理;
五、负责组织大型仪器设备配置的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备选型论证;组织购买各类设备、物资;
六、负责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监管和大型公用行政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管理;
七、负责学校公共用房和地产管理;
八、负责校内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过程中,学校应得权益的管理。
九、负责学校非创造性无形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系、所)、各部处及各经济实体是学校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是学校资产二级归口管理单位。各单位要成立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安排一位行政领导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要有专人处理日常事务。二级资产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和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归口管理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及时纠正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应书面报告资产管理部门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二、负责本归口单位设备物资的建帐、建卡和物资的管理;
三、规划本归口单位资产配置、负责本单位设备、物资购置的初步论证和组织申报;
四、负责本归口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及有关统计、报表的填报;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物资的保管、维护保养、维修,提高设备物资使用效果和防止资产流失;
六、负责有偿占用学校资产的费用上缴和资产的保值或增值。
第八条  根据政府关于资产管理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我校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损坏物资或丢失物资赔偿制度,区别情况作出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仪器、设备及物资管理
 
第九条  凡是能独立使用,使用期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状的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或低值物资,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或资产来自何种渠道(包括赠送),使用单位都要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建帐,办理资产报增(报减)手续。校办企业每年年终要向学校上报固定资产报表。否则,财务部门不办理报帐手续,必要时发出催报通知、通报批评、暂停使用设备经费。
第十条  凡是使用期在一年以下的各种易损易耗物资,如玻璃器皿、电子元件、零配件、文具用品;各种材料,如金属、非金属材料、燃料、化学试剂等。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登记保管制度,按照量入为出、满足需要的原则拟定物资采购计划,防止物资积压和浪费。
第十一条  各类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随意搬离原安放点或挪作他用。确因工作需要动用的,使用人要经过单位物资管理负责人同意和办理借出手续,限期归还。禁止把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转让其它部门或个人占用。
第十二条  凡是利用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设备或设施开展社会服务或兴办经济实体,必须以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为前提。使用单位必须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提出申报,经有关职能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手续,实行有偿使用,向学校上交必须的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校办企业及其它经营性单位或经济实体,要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加强成本核算,建立资产保值、增值的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或效益较低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仪器设备,学校有权对设备使用单位进行适当调整;单位自筹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经过协商可实行有偿调拨。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操作较复杂或操作中容易出错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设备安放处设置明显标识,列出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老师或学生在操作前,必须熟悉操作规程并得到设备技术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允许后方能上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需要填写使用记录的仪器设备,每次使用完毕,必须认真填写使用登记册内的有关项目。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行政办公以及学校发展的需要和财力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由学校解决经费的设备购置计划,使用单位应于每年十二月底之前向学校职能部门提出申报。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议并组织专家论证,经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立项,再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专项拨款。
第十七条  经批准使用学校或上级拨款购置仪器、设备以及自筹经费购置单价3万元以上、批量5万元以上的设备物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或由使用(建设)单位组织政府集中采购、招标采购或其他形式采购(企业自用设备物资,可自行组织购买)。贯彻货比多家,质优价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防止浪费。根据本校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报、论证、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维修等操作细则,实行岗位责任制,最大限度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果。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等物资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实行统一管理,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填写有关表格送资产管理处,经过鉴定、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才能处理和变更帐务手续。
 
第四章 公共用房和地产管理
 
第二十条  华南师大校园内建筑物,所有权属学校。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维护建筑物的所有权,对各学院、各系、各单位的各类用房进行安排、调配,对房屋使用性质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和《高校办公用房规划建筑面积(师范类)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核定各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等各类用房定额指标。使用单位有合理使用、妥善保护、保养和维修的责任。超指标使用的房屋,使用单位要支付房地产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对外出租、经营或以其它形式出让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其它用房。经批推开办的属于校内经济实体的用房,承办单位必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领导审批并办理手续。违者,追究领导者责任;属于对外出租的限期清理、追收其经营所得,收回房屋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用房及用地(包括驻校工程队、校办企业、各类公司、商店、餐厅、招待所、经济实体等使用),实行有偿使用。根据经营用房和用地的不同情况,采用"入股"或"租用"等方式处理,由资产管理处协调有关部门提出征收方案,经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若是"入股",学校应从公司(企业)的利润中按照股份多寡分成;若是"租用",使用单位须与学校建立租赁关系,定期向学校上交租金。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随意拆改、装修公用房屋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确因使用功能需要拆改内部结构或装修房屋的,使用单位要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准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按《关于加强办公、教学、科研等用房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的通知》(华南师大[1999]58号)和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95年第46号令)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工住宅区实施社会化的物业管理与服务,住户按标准依时缴交物业管理费,承担已购住房维修维护责任,遵守己购住房及住宅区的管理规定。校内未出售的住房属于非福利性质用房,由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暂时尚未购房的教工短期租用,学校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计算和收取租金。
第二十六条 华南师大校园里所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学校,归学校统一管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动用校内土地,经过批准临时使用的单位,须向学校支付土地临时占用费。要维护用地边界的完整和校园的安全,不得在围墙上开门、打洞。
第二十七条 校园里的树木、草地和园林设施属学校所有。美化、绿化校园,人人有责。未经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砍伐树木,不得蓄意破坏校园绿化。
 
第五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即无形固定资产,它不具有实物形态。我校无形资产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专利权、专用技术、著作权、发明创造等)、商标权(校誉、校名、商誉等)、经营秘密、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以及财产权利等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无形资产归学校所有。教职工在我校工作期间取得的职务发明创造,属我校所有,不因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等而转移。在保证发明人或设计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学校有权处理已取得的职务发明创造。
第三十条 未经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和学校领导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学校的无形资产从事各类经济活动。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全校教职员工、学生都有用好管好学校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责令迅速改正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追究经济赔偿、追缴经营所得、校内通报批评或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单位领导责任的处理:
一、对本单位所管辖的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擅自批准资产产权变动,擅自转让、处置资产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如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不如实填写校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擅自拆卸公共用房墙体或围墙、擅自大面积装修房屋或明显增加房屋荷载的;
五、擅自把非经营性资产或学校无形资产用于经济活动,谋取个人或本单位利益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和资产使用人员,违反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或损失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根据本规定,学校资产管理处、产业管理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要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办法,以利于各资产使用单位贯彻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华南师范大学
二OO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