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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关于外国留学生的有关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

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

发布单位:[国际交流合作处]

发布时间:[2014-10-31 10:14:28]

信息索引:[10574-215-2014-1-1]

发文文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信息公开_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_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主题词:[留学生 管理]

一、相关职责
1.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工作,协助办理来华及在华手续,与留学生接收学院共同负责在校期间的生活管理。接收留学生学院如有招生渠道,可协助招生。
2. 教务处审核外籍本科生的入学资格,负责统筹全校各学院外籍本科生的教务安排,负责学籍和学位管理。
3. 研究生处和专业导师指导组以及接收留学生的学院一起审核外籍研究生的入学资格,负责统筹全校外籍研究生的教务安排,负责学籍和学位管理。
4. 国际文化学院负责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硕士、汉语言专业学位生和语言生(自费生)的招生,并负责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硕士、语言进修生)、孔子学院奖学金生及校际交换学生语言进修期间的课程安排和教学管理。
 
二、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基本要求
1. 招生对象—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研究学者、短期留学生。
2. 入学资格—申请者须为年满18周岁的非中国公民,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愿意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3. 攻读学位课程的申请者除了提交所需的材料外,应通过相应的汉语水平考试(新HSK5级,旧HSK6级),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考试。
 
三、学籍管理
1. 外国本科留学生和硕、博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原则上按照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2.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国际交流合作处协调各学院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结业及毕业离校手续。
3. 学院应对外国留学生进行严格的考勤管理,对违反考勤纪律的学生按情节轻重依次给予书面警告或开除学籍的处分意见。学院应将每次的处分情况和处分意见及时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备。学生需要办理签证或居留手续时,学院须为学生提供如实的考勤情况告知函。
4. 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和孔子学院奖学金生,学校还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
 
四、教学管理
1. 学院根据培养方案和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留学生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程。
2. 按照我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规定,汉语和中国概况应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3. 汉语为我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实际应用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学院应当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如学院条件不足,可以让留学生到国际文化学院学习中文,但需要遵从国际文化学院的教学安排。
学院可以根据条件,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4. 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五、 生活管理
1.国际交流合作处与留学生接收学院共同负责留学生在校期间的住宿及日常生活的管理。
2. 学校为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3. 留学生的生活管理应尊重他们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4.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5. 学校应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6. 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允许、鼓励他们参加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为他们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7. 外国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的重要传统节日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我国和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8. 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9. 外国留学生的社会化管理,主要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外国留学生可以校外住宿,但需要提出申请并得到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的批准,同时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学校居住的教师接收外国留学生入住家庭,应到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及保卫处办理住宿登记相关手续。
10.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11. 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留学生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有关手续。
 
六、外国留学生突发事故、事件的处理
1. 根据学校情况制定并定期更新华南师范大学留学生事故应急预案。遇到外国留学生的突发事故、事件,按照应急预案处理。
2. 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在我国范围内如出现重大的刑事事件或伤亡事故,应第一时间通知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国驻我国使(领)馆等部门。
3. 各类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出现突发事故、事件,按照《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手册》相关指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