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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操作管理办法

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

发布单位:[基建处]

发布时间:[2014-07-23 10:43:16]

信息索引:[10574-0019-09-2010-00053-1]

发文文号:[华师〔2010〕164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信息公开_基本信息_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主题词:[基建工作管理文件]

华南师范大学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操作管理办法
华师〔2010〕16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我校校内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确保校内使用预算内资金的工程项目公开、公平、公正地择优确定施工 队伍,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项目施工,以及保证工程造价的经济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市有关建筑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管理范围和实施方式
1.学校所属各单位使用学校年度预算资金、财政专项资金、 学校或单位自筹资金,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建、 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的附属道路、 环保、绿化、外供电、外供水、油气、电信、排污等和文化、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设施的工程类项目),均属校内小型基本建设工程,其操作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2.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执行政府采购。
3.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5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组织校内招标。
4.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2万元)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各使用单位组织由党政领导、办公室、 纪检委员、工会教代会代表等组成的领导小组自行招标或议标选定施工单位。各使用单位组织招标前,必须办理立项手续,详细准确列出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后送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再经审计处审定报价后方可执行。
第二章 立项申报及审批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落实好年度工程项目采购预算及需求 计划的编制工作,安排专人统筹负责。编制年度工程项目采购预 算的资金范围包括学校预算资金、政府专项经费、纳入财务处管理的横向经费和各单位的自筹经费。年度工程项目采购预算的编 制时间依照财务处的通知安排。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没有按要 求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并报批的项目将不能安排采购和实施。使用预算外资金超过10万元的工程项目须经学校常委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第四条 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在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50万元)2万元以上(2万元)的工程项目,使用单位必须先向主管校领导提出立项申请报告并填写《华南师范大学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表»,详细说明工程建设理由、使用目的、使用功能设置、资金来源和时间要求等。主管校领导对使用单位的申请做出批示后,由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进行讨论审议,决定是否通过立项。
第五条 如需改动水电管线或增加水电用量、改动迁移电 话、网络线路的工程,须同时报水电维修管理部门、网络中心审 核、备案。室内改造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改造方案应先报保卫处交通消防科审核批准。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管理
第六条 基建管理部门按照领导批示和校招投标领导小组 的讨论决定意见,组织技术管理部门、设计人员与使用单位联系,掌握具体使用功能要求,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包括方案、施工图)、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并进行招标前审查。
第七条 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由使用单位确认后,与工程量
清单一并提交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审查设计图纸和确定施工队伍的资质、结算办法,并由校审计部门或审计部门委托 具有省或国家二级资质以上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由校审计处确定投标限价。
第八条 基建管理部门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接受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队伍参与投标,最后由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开标原则进行公开开标,确定施工队伍。
第四章 施工和合同管理
第九条有关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无论工程量大小,均应当签订施工合同。基建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填写工程合同审批程序表,交由招投标领导小组签字确认后,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已签订的施工合同实行严格、规范的管理,对合同中的施工工期、材料及工程质量要求、工程款支付、结算原则、保修等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条 对施工工艺复杂、工程量较大的工程应委托工程监理,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安全、进度及造价的监控管理。其它工程应指定有关管理部门专人负责监理。
第十一条 指定的工程监理单位或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对施工过程进行管理,对超出招标工程量清单范围的工程项目内容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送基建、审计部门核准审批。增加工程量造价超过合同价10%的需经校招投标领导小组讨论后方可施工,增加工程量造价金额超过50万元(50万元)的必须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否则,超工程量部分不予结算。有关隐蔽工程量的签证必须由施工、监理、基建处、审计等多方共同确认。
第十二条 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行职能部门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协助下的施工承包单位负责制。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 严格遵守《华南师范大学校内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五章 工程验收及竣工结算
第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按照规范格式提出竣工验 收申请,由使用单位确认同意后提交学校,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 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使用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共同参与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有 关结算的条款,在验收合格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资料编制,送工程监理、基建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初审,如基 建投资项目需报送政府部门认可的,则由审计部门委托具有省或 国家二级资质以上的审计机构审计,审计处确认后再报省财厅结算中心。不需报送政府部门认可的基建投资项目,报送校审计部门审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的有关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按本操作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不得违规私自选择施工单位,擅自施工。否则学校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通报批评并作出相应违纪处分。
第十六条 校内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需同时执行《华南师范大学执行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华师(2008J 142 )
第十七条 本操作管理办法由校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操作管理办法从2010121日起开始实施。
                                                    华南师范大学 
                                            二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