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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教育学院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

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

发布单位:[网络教育学院]

发布时间:[2014-07-23 10:37:35]

信息索引:[10574-0063-04-2010-00063-1]

发文文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信息公开_学生管理服务信息_学籍管理办法]

主题词:[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

华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专科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在华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接受专科、专科升本科、高中起点本科学历教育学生,均为华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在籍学生。
第二条
华南师范人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依据国家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行政法规,按照体现网络教育特点,有助于促进与境外、国外高等教育相互沟通等原则制定,努力做到依法、正规管理。
二、入学
第三条
华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 人学须知》 中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华南师大网络教育学院本部或校外学习中心办理人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报到须填写《 华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表》 ,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核对个人信息,若姓名、身份证号码、或民族等关键信息有误,请在上述时间内登陆平台申请个人信息修止,并将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以及县级以上公安局的户籍证明交到学习中心,学习中心汇总后交由学院统一处理二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导致毕业信息错误的,后果自负。同时学院将于新生人学两个月内对其人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视其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则取消学籍。
第五条
新生因工作或因身体原因不能按期报到或不能坚持华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手册学习,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人学资格一年。保留人学资格的学生须在新学期开学前二个月内向学院提出申请重新人学,经批准后办理重新人学手续。逾期不办理重新人学手续者,学院将取消其人学资格。
三、学生证
第六条
新生取得学籍后,由华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发给华南师范大学学生证。
第七条
新生学生证经学院打印及审核盖章后,由各学习中心发给新生。

第八条
学生因退学、毕业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院二
四、考勤
第九条
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堂面授、实验、实习、考核等教学环节,以及学院或校外学习中心统一安排组织,要求学生参加的活动都要进行考勤。网上课程辅导、答疑等,学生要自觉参加,保证学习时间。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需要考勤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缺课者,作旷课论处。请假一周以内的由所属学习中心批准,一周以上报学院职能部门批准。因病请假者,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事假须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必要证明。
五、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网络教育学院学生的成绩由校外学习中心与网络教育学院成绩管理职能部门共同管理。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经任课教师签字后,由专门教学管理人员登记并记载在学生的学籍卡上。
六、退学
第十二条
网络教育学院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健康原因确实不能继续学习者。
2、由于工作调动,所前往地区无法参加考试者。
3、连续多次考试不合格,确感学习困难者。
4、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所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
5、本人提出退学申请者。
第十三条
学生退学应办理退学手续。学校根据退学学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与学习成绩发给学业证明,肄业或结业证书,并附相应课程成绩证明。
七、转专业、转学习中心

第十四条
网络教育学院学生,按专业录取,原则上不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受理转专业。
1 、适应工作单位或工作内容变动的需要。
2、个人学习现专业较为困难。对所要转人的专业兴趣较浓并有一定基础。
3 、根据学院学科、专业建设等需要。

第十五条
学院原则上不受理转学习中心的申请。如学生因工作或居住地发生变动,学院批准学生转人新工作地或居住地的学习中心,但必须经转人与转出学习中心同意。

第十六条
转专业、转学习中心均应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习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职能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只允许转一次专业、转学习中心。
八、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教学计划要求修完所规定的课程,修满所规定的最低学分,思想政治考核合格,(本科层次学生在读期间参加教育部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程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华南师范人学本、专科毕业证书(加注“网络教育”)。符合《 华南师范大学关于授予网络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 者,由华南师范大学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的规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能毕业,视情况发给相应的学历证明:
1、在学习年限已满,未修满所规定学分,所取学分超过总学分的五分之三者,按结业处理。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2 、在学习年限已满,未修满所规定学分,所取学分超过所规定学分五分之二,但末达到五分之三者,按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3 、在学习年限已满,所修学分低于所规定学分总数的五分之二者,学校出具学业证明。
4 、学校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视情况按2 或3 处理。
九、学位

第十九条
符合《 华南师范大学关于授予网络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 者,由华南师范大学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的规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十、其他

第二十条
学生学籍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学院和各校外学习中心负责。学院同校外学习中心的合作期满或发生变更,仍有学生未完成学业时,这部分学生的学籍将由学院指定的校外学习中心代管直至毕业。

第二十一条
由于办学条件的不同,为保证基本的教学秩序,各校外学习中心可视办学规模等情况制定更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学院批准后,作为本规定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华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华南师范大学授子网络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和《 华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结合我校网络高等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网络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2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达到规定标准,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良好”( 7O 分)者,毕业论文成绩达到“优良”( 80 分)者。
3 .在读期间,通过我校组织的本科主干课程和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

第三条
网络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发生考试作弊、代考、抄袭、票叮窃他人成果、伪造数据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网络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办法和程序:
1 .凡符合以上申报条件者,应在申请毕业时向所在学习中心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经所在学习中心审核后,对符合申请资格的毕业生,发给《 学士学位申请表》 。
2 .毕业生交《 学士学位申请表》 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学位外语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所在学习中心审核人确认后退还毕业生本人,复印件经审核、签名、盖章后附在《 学士学位申请表》 后面供网络教育学院备查。同时,学习中心审核人须在《 学士学位申请表》 上填写相应的审核意见并签名盖章。3 .学习中心整理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后填报《 学士学位申请汇总表》 ,并于规定的期限内(上半年于2 月巧日前,下半年于8 月15 日前)将《 学士学位申请汇总表》 (含电子版)连同学士学位申请材料一起上报网络教育学院进行初审。
4 .经网络教育学院初审合格的申请者材料分别送所属专业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由网络教育学院统一汇总报送学校学位办公室。学校学位办公室将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授予华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并将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网络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办理本科毕业手续的同时申请学位,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或申请后审核未通过者,一律不予补授。

第六条
授予网络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士学位申请者或有关院系在申请、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并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2006 年7 月以后人学的网络高等教育本科生,由华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