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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年评优奖励办法

发布单位:[学生工作部(处)、人民武装部]

发布时间:[2014-07-23 10:33:08]

信息索引:[10574-0056-06-2011-00122-1]

发文文号:[华师[2005]139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信息公开_学生管理服务信息_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主题词:[学年评优 奖励 办法]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笫一条 为了规范学年评优和奖学金的发放,调动广大学生成才发展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学生锐意进取、争先创优、全面发展、奋发成才,促进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类本科学生的学年评优与奖学金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年评优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其中:第一、二、三学年的评优活动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具体时间按校历规定),第四学年的评优活动在每年三月份进行。
第四条  学年评优活动坚持规范管理、严格标准、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择优评定、按绩施奖以及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学生在学年评优活动中应当坚持正当竞争,实事求是,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五条  学年评优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进行部署、指导、监督和审核,各院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章 学年评优种类的设定
第六条  学校设立如下先进个人奖:
(一)优秀学生标兵奖,评一等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奖,评二等奖学金;
(三)单项积极分子奖,包括:学习积极分子、科研积极分子、社会工作积极子、文娱活动积极分子、体育活动积极分子、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评三等奖学金。
第七条 先进个人评选的比例控制在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的25%以内。其中:
(一)优秀学生标兵奖控制在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的2%以内;
(二)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奖的总数控制在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以内;
(三)单项积极分子奖总数控制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3%以内。
第八条  第一至三学年度的先进个人的奖学金按如下标准发放:
(一)一等奖学金,音乐与美术类专业的获得者按4000元的标准发放,其他专业的获得者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
(二)二等奖学金,音乐与美术类专业的获得者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其他专业的获得者按1000元的标准发放;
(三)三等奖学金,音乐与美术类专业的获得者按1000元的标准发放,其他专业的获得者按500元的标准发放。
第四学年度的先进个人的奖学金按上述标准的50%发放。
 
第三章 学年评优的条件
第九条 申报评选优秀学生标兵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具有优秀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或参加义务性、公益性活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崇高的威信,或者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有比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学生事务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三)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达到体育锻炼标准;
(四)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平均学分绩点在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中排名在前5%以内,或者具有如下情形中之一种:
1.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学期)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作品,或者在科研科技活动中有突出成果;
2.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学期)在校级以上学科知识或技能竞赛中获得过名次;
3.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学期)主持或参与校级以上科研课题。
在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中见义勇为,有突出表现者不受本条第四项规定之限制。
第十条 申报评选优秀学生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或参加义务性、公益性活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或者担任学生干部,有比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学生事务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
(三)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达到体育锻炼标准;
(四)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在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中排名在前20%以内,或者具有如下情形中之一种:
1.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学期)在有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作品,或者在科研科技活动中有突出成果;
2.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学期)在院系级以上学科知识、征文、技能竞赛中获得过名次;
3.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学期)主持或参与院系或学校的科研课题。
在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中见义勇为,有突出表现者不受本条第四项规定之限制。
第十一条 申报评选优秀学生干部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担任学生干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有比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所领导的集体获得过学校或院系的奖励,或者在组织同学开展校园文化建设或第二课活动有显著成绩;
(三)严以律己,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四)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在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中排名在前30%以内。
第十二条 申报评选单项积极分子者除了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遵纪守法以外,必须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其中:
(一)申报评选学习积极分子者的平均学分绩点在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中排名在前20%以内,或者在院系以上学科知识、征文、技能竞赛中获得过名次;
(二)申报评选科研积极分子者必须在有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作品,或者完成了校级以上科研课题,或者在校级以上科技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申报评选社会工作积分子者必须为学生干部,且工作积极,有奉献精神,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四)申报评选文娱活动积极分子者必须为文娱活动骨干,并在文娱活动中表现突出或成绩显著;
(五)申报评选体育活动积极分子者必须在体育比赛活动中获得过名次,或者组织同学开展体育活动成绩显著;
(六)申报评选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者必须为社团骨干,或者在社团活动中有显著成绩;
(七)申报评选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者必须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显著成绩。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选为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者;
(二)在素质测评、评优、各种形式的考试、申报奖助学金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者,或者为自己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三)受过学校、院系通报批评或处分以及公安机关处罚者;
(四)有旷课记录者;
(五)在宿舍管理中有违规记录者;
(六)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或者体育达标测试不达标者,但残疾人以及因身体有病经批准不参加达标测试者例外;
(七)有重修课程者。
有前款(一)至(三)种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选为单项积极分子。
 
第四章 学年评优的程序
第十四条  院系和年级分别成立学年评优工作小组,各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院系学年评优工作小组由院系副书记、辅导员、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学生会主席和学习部长、团委书记和副书记、各年级级长、班主任或导师代表构成,组长由副书记担任。该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院系学生学年评优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2.组织部署本院系学生的学年总结与学年评优工作;
3.对各年级学年评优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调查处理学年评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与不公正现象;
4.审核本院系学年评优先进个人材料和报批表;
5.做好与学生学年总结和评优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年级学年评优工作小组由辅导员、年级主要学生干部、学生党支部负责人、班主任或导师代表、同学代表构成,组长由辅导员担任。该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级同学做好上一学年的个人总结和新学年的个人发展计划;
    2.制定本年级学年评优细则;
    3.评议确定本年级学年评优的人选;
4.填写、上报与学年评优工作有关的表格和材料;
5.做好与学年总结和评优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学年评优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与总结。学年评优可以采取事前申请与事后申请相结合的办法,即: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学生个人撰写出学年发展计划书上交年级辅导员备案;学年结束后,学生写好个人总结,如果认为自己符合评选优秀个人的条件,可以提出评优申请,如实填写《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附上有关材料上交班委会;
(二)班推荐。班委、团支委和同学代表联席会议采取民主形式评议推荐本班学年评优的人选;
(三)年级评选。年级学年评优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按照学校规定的条件、比例和名额,采取民主形式评议确定本年级的学年评优人选,填写有关表格和材料上报院系;
(四)院系审查和公示。院系按照学校规定的条件和比例或名额审定各年级的学年评优人选,在本院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填好有关表格和材料,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校学生部(处);
(五)学校审批。校学生工作部(处)对各院系上报的学年评优人选进行审查核实,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制作表彰文件和荣誉证书,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对获奖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学生或教职员工对院系和学校公示的评优人选如有意见,可以在公示期内向院系领导、校学生工作部(处)直至学校领导反映,但反映意见者必须采用真实姓名。
 
第五章 奖励形式、奖学金的发放和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年评优中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奖励的形式有二:
(一)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二)颁发奖学金。
第十八条  学年评优先进个人荣誉证书的发放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年级辅导员填写学年评优先进个人登记表和审批表,经院系副书记签署意见、加盖院系公章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事务管理科;
(二)学生事务管理科审核无误后报学生工作部(处)领导审批;
(三)辅导员按批准名单填写荣誉证书,并凭学生工作部(处)批准的学年评优先进个人审批表到学校办公室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填写荣誉证书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荣誉称号,各院系和学生政工干部不得另行创设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学年评优奖学金的发放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年级辅导员填写奖学金请款单和奖学金发放签领表报学生事务管理科:
(二)学生事务管理科审核无误后报学生工作部(处)或学校领导审批;
(三)辅导员持经领导签字后的请款单到财务处办理请款手续;
(四)辅导员将奖学金发给先进个人,由先进个人在奖学金发放签领表上签名;
(五)辅导员持学生签名后的奖学金发放签领表到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加盖公章后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是学校对获奖者的物质奖励和资助,是获奖者的合法收入,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以克扣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的发放必须遵守财务管理规范,必须由学生亲自签领。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自从财务处领出奖学金后,必须及时将奖学金发到获奖者手上,并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领取的奖学金,应当用于与完成学业有关支出,不得用于请客吃饭、抽烟酗酒等与学业无关的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讲的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就本办法未详尽之事项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但须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学年评优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个人,取消其评优资格,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开始施行,原二00一年七月九日颁布的《华南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学年评优奖励办法》(华师[2001]117号)同时废止。
 
                              华南师范大学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