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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奖评奖规定(第二次修订)

发布单位:[学生工作部(处)、人民武装部]

发布时间:[2014-07-22 18:00:49]

信息索引:[10574-0056-06-2012-00473-1]

发文文号:[华师〔2010〕124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信息公开_学生管理服务信息_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主题词:[创新奖 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创新奖评奖规定,引导学生增强创新意识,提高我校学生课外科技学术水平,对《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奖评奖规定(修订)》(华师〔2008〕39号)再次进行修订。
    第二条 创新奖每年评奖一次。评奖的对象为在上一年度,即在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优秀成果或显著成绩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创新奖评奖分个人项目和团队项目,三人以内视为个人项目,三人以上(含三人)作为团队项目。个人项目以个人名义申报,团队项目以项目名义申报,采取由个人及项目负责人(我校在读学生排名最靠前者)申请、院系初审、学校审核及评定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五个档次并给予相应的创新学分。其中:特等奖4个学分,奖金3000 元;一等奖 3个学分,奖金 2000 元;二等奖 2个学分,奖金 1200 元;三等奖 1个学分,奖金 800元;优秀奖无学分,奖金 300元;三等奖及以上的团队项目每位参与人1个学分。
    第五条 创新奖所需奖金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教务处共同承担。
    第六条 学校设立创新奖评审组(非常设机构),成员包括学校主管领导和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学科的专家。
    第七条 申报创新奖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日制在读本专科学生;
    (二)思想政治表现好,勤奋学习,热心公益,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三)获得以下优秀成果或显著成绩之一者:
    1.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2.编写出版编著、译著和专著;
    3.参与科研课题研究或科技开发的成果已通过市(厅)级以上鉴定;
    4.科技制作、科技发明获得国家专利或应用于生产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5.在科技制作、科技创新竞赛或各学科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
6.有其他优秀创新成果或取得突出成绩。   
第八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创新特等奖:
    (一)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国际影响因子较高的学术刊物上以第一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老师)合作发表学术论文;
    (二)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有ISBN书号)编著、译著;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个人专著;
    (三)独立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前三名)参与科研课题研究或科技开发的成果通过省(部)级及以上鉴定;
    (五)在国际性学科和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中取得前两名(或二等奖及以上);在全国学科和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取得第一名(或一等奖及以上)。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创新一等奖:
    (一)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以第一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老师)合作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国际影响因子较高的学术刊物上以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学生)合作发表学术论文;或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独立提交个人学术论文并被引用或收录;
    (二)在省级出版社出版(有ISBN书号)编著、译著;
    (三)以第一作者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独立取得国内外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版权局软件著作权登记;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前三名)参与科研课题研究或科技开发的成果通过市(厅)级及以上鉴定;
    (五)在国际性学科和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中取得第三名(或三等奖);或在全国学科和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取得第二名(或二等奖);或在省级学科和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取得特等奖。
    第十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创新二等奖:
    (一)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以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学生)合作发表学术论文者;或在国际影响因子较高的学术刊物上以第三作者合作发表学术论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具备CN 和ISSN 刊号并为学科认可的刊物,下同)独立发表学术论文者;或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独立提交个人学术论文并被引用或收录;
(二)在地、市级出版社出版(有 ISBN 书号)编著、译著;
(三)以第二作者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第一作者取得国内外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版权局软件著作权登记;
    (四)主要参与人(前五名)参与科研课题研究或科技开发的成果通过厅局级及以上鉴定;
(五)在国际性学科和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中取得第四名(或优秀奖);或在全国学科和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取得第三名(或三等奖);或在省级学科和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取得第一名(或一等奖)。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创新三等奖:
    (一)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以第三作者合作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国际影响因子较高的学术刊物上以第四作者合作发表学术论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老师)合作发表学术论文;
    (二)以第三、四作者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以第二作者取得国内外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版权局软件著作权登记;
    (三)在国际性学科和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中取得第五、第六名(或鼓励奖);或在全国学科和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取得第四、第五名(或优秀奖);或在省级学科和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取得第二名(或二等奖)。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创新优秀奖:
    (一)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以第四作者合作发表学术论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以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学生)合作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其他行业内认可的学术刊物独立发表学术论文与作品;
(二)在国际性学科和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中取得第七、第八名(或提名奖);或在全国学科和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中取得第六名(或鼓励奖);或在省级学科和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中取得第三
名(或三等奖);或在其它行业内认可的学科竞赛中取得第一名(或一等奖及以上)。
    第十三条 创新奖的评奖活动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凡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填写好《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奖申报表》,并提供成果样板、论文原件、获奖证书、鉴定书等材料。
    (二)初审与推荐。各院系对学生的成果载体和证书等材料进行审查后,在《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奖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加盖院系公章,并将学生申报材料报送校学生工作部(处)。
    (三)审核。学生工作部(处)与教务处审核学生申报的相关材料。
    (四)学校评审。学校评审组评审并公示,学校发文表彰。
    第十四条 对被评为创新奖的个人与团队,由教务处将其所获创新学分计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由学生工作部(处)将《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奖申报表》归入学生个人档案,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同一成果或同类项目多次获奖,同一学生不同成果申报同一获奖类别,均按最高档次申报一次;同一学生不同成果获得两个及以上类别奖项,按最高档次类别发放奖金;已获学校专项奖金奖励的获奖项目,只颁发荣誉证书,不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团队项目中参与者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按参与者付出与贡献比例(可参照学校教师业绩评价与分数计分通则)分配。
    第十七条 获奖的成果如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学校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行为性质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0年 91 日起开始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