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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短期对外交流学习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学生工作部(处)、人民武装部]

发布时间:[2014-07-22 17:59:39]

信息索引:[10574-0056-06-2012-00474-1]

发文文号:[华师〔2010〕97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信息公开_学生管理服务信息_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主题词:[短期 对外交流 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国际交流,开拓国际视野,提高国际竞争力,推进我校教育国际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短期对外交流学习奖励主要以奖学金的形式进行,奖励对象为短期(半年内)公派赴国(境)外交流、访问与学习者(不含交换生),范围主要包括:
     (一)赴国外交流、访问与学习;
     (二)赴港澳台地区交流、学习;
     (三)赴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实习、协作研究等学习活动;被选拔、推荐参加国(境)外学术交流、国际会议、国际学科竞赛等学术活动。
     第四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德优良;
    (二)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三)身心健康。
      第五条 奖励标准:
      根据前往国家、地区的不同,参加海外交流项目性质的差异及交流费用的差别,学生对外交流奖学金均采用定额奖励的方式进行。
    (一)赴港澳台地区交流、学习的学生,属于国家、省、厅及学校计划组织前往友好访问交流的奖励500元,属于国家、省、厅及学校选拔、推荐参加的学术活动、国际会议、国际学科竞赛等学术活动者奖励1000元。
    (二)赴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的学生,属于国家、省、厅及学校计划组织前往友好访问交流的奖励1000元,属于国家、省、厅及学校选拔、推荐参加的学术活动、国际会议、国际学科竞赛等学术活动者奖励2000元。
    (三)赴欧美等国交流、学习的学生,属于国家、省、厅及学校计划组织前往友好访问交流的奖励2000元,属于国家、省、厅及学校选拔、推荐参加的学术活动、国际会议、国际学科竞赛等学术活动者奖励4000元。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本人申报。符合第三条及第四条规定的学生,填写“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短期对外交流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由主办单位(或机构)发出的正式邀请函或通知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资格审查。各院系根据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填
写推荐意见,加盖公章,提交学生工作部(处)。
     (三)审核发放。学生工作部(处)对学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由学生工作部(处)发放奖学金。
       第七条 短期对外交流奖学金是对学生的专项奖励,学生应当将奖金用于所申请的项目,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克扣或挪用。
      第八条 获得本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履行按期回国(入境)的义务,并对个人在国(境)外的行为负责。
      第九条 获得本奖学金的学生在完成交流项目后,应向学校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发表论文或制作其它宣传材料时应注明该项资助。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6月25日起实施。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